(2015)资法诉中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琼玉与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小娟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琼玉,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邓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法诉中保字第16-1号原告李琼玉。被告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丹,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邓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玉与被告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小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琼玉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第三人邓小娟在被告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100000元整,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邓小娟在被告资兴市达达农产品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