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埠民初字第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怀军与唐兆强、闫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军,唐兆强,闫秀英,宋永强,郑镇花,王卫国,林芳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埠民初字第673-1号原告张怀军。被告唐兆强。被告闫秀英。被告宋永强。被告郑镇花。被告王卫国。被告林芳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军与被告唐兆强、闫秀英、宋永强、郑镇花、王卫国、林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续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6个月,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臧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