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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胡庆义与谷红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义,谷红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8号原告胡庆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被告谷红升,男,出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义诉被告谷红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义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庆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庆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庆义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