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胡庆义与谷红升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义,谷红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168号原告胡庆义,男,出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被告谷红升,男,出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义诉被告谷红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义于2015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庆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庆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庆义负担。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人民陪审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