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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天元与曹世海、刘建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元,曹世海,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元,男,195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涿鹿镇怡馨家园小区B3幢501室。被执行人曹世海,男,1963年1月11日生,汉族,涿鹿县交通局职工,住涿鹿镇怡馨家园602号。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涿鹿县交通局职工,住保岱镇茶房村514号。本院在执行李天元与曹世海、刘建军保证合同一案中,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