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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佛法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某华、陈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华,陈某林,范某锋,卢某,刘某甲,邓某甲,陈某甲,徐某,陆某,陈某乙,曹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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