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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玉凤与许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凤,许宏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539号原告胡玉凤,女。被告许宏伟,男。原告胡玉凤诉被告许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玉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玉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