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胡玉凤与许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凤,许宏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539号原告胡玉凤,女。被告许宏伟,男。原告胡玉凤诉被告许宏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玉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玉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