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芜湖市鸠江区人,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