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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芜湖市鸠江区人,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郑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郭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