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姚玉彬、董秀兰申请执行唐七十三、包占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彬,董秀兰,唐七十,包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姚玉彬,男,49岁,汉族,科左中旗人,无职业,高中文化。申请执行人董秀兰,女,45岁,蒙古族,科左中旗人,无职业,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唐七十三,男,42岁,蒙古族,科左中旗人,农民。被执行人包占荣,女,40岁,蒙古族,科左中旗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左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唐七十三、包占荣银行账户收入。执行员 杨春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