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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翠云与杨长山、济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云,杨长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王翠云,农民。被告杨长山,农民。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云与被告杨长山、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翠云的申请,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H×××××号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查封。被告杨长山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杨长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杨长山的鲁H×××××号轻型货车一辆解除查封。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