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仲浩、余芸与余芸、周樱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浩,余芸,周樱姿,蒋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7号原告:陈仲浩。被告:余芸。被告:周樱姿。被告:蒋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仲浩与被告余芸、周樱姿、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