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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仲浩、余芸与余芸、周樱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浩,余芸,周樱姿,蒋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商初字第27号原告:陈仲浩。被告:余芸。被告:周樱姿。被告:蒋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仲浩与被告余芸、周樱姿、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全周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杰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