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吴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吴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70-1号原告:袁某。被告:吴某某。原告袁某诉被告吴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宁 国 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晨(代)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170-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