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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曹兴斌申请执行刘金曦、雷庭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兴斌,刘金曦,雷庭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曹兴斌,男,生于1975年8月28日,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三义乡五丰村民委员会2组。身份证号码:513525197508282010。被执行人刘金曦,男,生于1994年3月22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柏杨坝镇柏杨坝村民委员会7组。身份证号码:422802199403222159。被执行人雷庭兴,男,生于1971年10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柏杨坝镇龙兴村民委员会19组。身份证号码:422802197110132214。本院在执行曹兴斌申请执行刘金曦、雷庭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为35425元,因被执行人刘金曦、雷庭兴住湖北省利川市柏杨坝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委托被执行人辖区法院执行。(经过申请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赵和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光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