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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固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固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仝海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