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固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固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颍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仝海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