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猛、姜兆平与姜兆平、王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猛,姜兆平,王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张猛。委托代理人巫延承,黄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兆平。被告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猛诉被告姜兆平、王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吴乐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