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彩红、韦志昌与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彩红,韦志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方彩红,女。申请执行人韦志昌,男。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支公司。代表人梁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方彩红、韦志昌与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彩红、韦志昌于2014年12月2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赔偿款36666.67元,本案执行费450元,共计37116.67元交到至田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支公司自动将执行款汇到我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陆 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筱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