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廖×与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上诉人廖×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0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廖×表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廖×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廖×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廖×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曙钊审判员 孙建强审判员 史佳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