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晓兰与欧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兰,欧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77号原告杨晓兰,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欧宏,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兰与被告欧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交纳227元,由原告杨晓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