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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岳小牛与被执行人寿阳县金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小牛,寿阳县金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岳小牛,男,1972年10月生,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寿阳县金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岳小牛与被执行人寿阳县金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寿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寿阳县金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寿阳县金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寿阳县金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相应数额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人民陪审员  柳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弘(校对人:张弘)(校对人:张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