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胜祥、邓修来与邓修来、潘翠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薛胜祥,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修来,职业不详。被告:潘翠香,职业不详。被告:邓委,职业不详。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赵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小茹,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徐兆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兆云,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胜祥与被告邓修来、潘翠香、邓委、安徽新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胜祥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胜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胜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00元,由原告薛胜祥负担。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人民陪审员 尹 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