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保安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保安,陕西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70号申请执行人白保安,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回族,金华纺织设备厂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陕西中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尚德路85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保安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的(2014)碑执字第02070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碑执字第0108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2004)碑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已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白保安再次依据本院(2004)碑民一初字第84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第三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系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白保安本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