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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法定代表人:查宝春。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新天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23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曼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