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民商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会召与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召,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商初字第0298号原告李会召,吴中经济开发区召宏电子产品经营部业主。被告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71578-7,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浜路168号1、2、3号房。法定代表人陈烟梅。原告李会召与被告昆山裕富宁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召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公告费300元,两款合计10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