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邓祥菊与肖忠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邓某某。被告肖某某。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邓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