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桃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桃丰,欧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471号申请人刘桃丰,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欧长光,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刘桃丰申请执行欧长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长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