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虞泽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泽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虞泽清,农民。2001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6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泽清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告人虞泽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虞泽清与王某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当日20时30分许,虞泽清按约赶至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七八一六工厂对面的公交车站牌处将甲基苯丙胺(冰毒)3.37克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泽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银行汇款单、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明细、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话录音、虞泽清讯问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泽清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1次3.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虞泽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虞泽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振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