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李再川与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再川,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李再川,男,生于1967年2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琴、严红,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小学旁。法定代表人:刘丽萍,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丽萍,女,生于1963年4月6日,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李再川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0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李再川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价值170万元财产的冻结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刘丽萍价值170万元财产的冻结和查封。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再川承担。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