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姚强强与穆庆柏、王会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强,穆庆柏,王会刚,李远杰,何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姚强强,男。委托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庆柏,男。委托代理人:李远杰,男。被告:王会刚,男。被告:李远杰,男。被告:何颜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强强诉被告穆庆柏、王会刚、李远杰、何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强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强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强强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审 判 员 虢德茜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重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