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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姚强强与穆庆柏、王会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强强,穆庆柏,王会刚,李远杰,何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姚强强,男。委托代理人:姚记全,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庆柏,男。委托代理人:李远杰,男。被告:王会刚,男。被告:李远杰,男。被告:何颜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强强诉被告穆庆柏、王会刚、李远杰、何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强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强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强强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审 判 员  虢德茜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重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