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威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73号原告韩威。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周吉平。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发展大道64号宿迁新闻中心十楼。负责人郭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威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威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宿迁销售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韩威承担。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雨濛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