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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二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岩与涡阳县丹城镇卫生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涡阳县丹城镇卫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二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李岩,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丹城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组织机构代码48594769-9。法定代表人:张永超,院长。委托代理人:谢继,涡阳县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守志,涡阳县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涡阳县丹城镇卫生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