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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周学敏与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敏,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周学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法定代表人张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敏诉被告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77元减半收取368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