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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军强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磊,孙某甲,刘军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一终字第00200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磊,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系肇事车陕A×××××号小车车主。诉讼代理人张颖,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学生,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被害人孙某乙之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孙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宴淑芹,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审被告人刘军强,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2003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6日减刑释放。2012年7月2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负责人陈睿清,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军强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宴淑芹、孙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刘军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宴淑芹、孙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474650元由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剩余364650元由被告人刘军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刘军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起抗诉,该案的刑事判决部分已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民事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宴淑芹、孙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474650元由附带民事被告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剩余364650元由被告人刘军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红英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