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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满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常满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中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黄国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常满足,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何庄坪。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032号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常满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昆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货款59155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二分支付从2013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68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90元。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全部利息。现被执行人常满足已全部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延仲裁字第03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拥政执行员  闫明明执行员  孙献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