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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主张其于2014年3月15日与被告开始分居,分居时间尚未满两年,其暂时撤回起诉,待分居满两年后再向法院起诉,故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