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刘芳、李谋生追偿权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帆,刘芳,李谋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287号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7号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铁晓颖,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帆,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芳,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谋生,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杨帆、刘芳、李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帆、刘芳、李谋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帆、刘芳、李谋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9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119.5元。审 判 长 栾 震审 判 员 史 琳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