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新申请罗林林、张安祥故意伤害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罗林林,张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被执行人罗林林。被执行人张安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城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60936.94元,负担执行费814元,共计61750.94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期间。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生有审 判 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