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绍高与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高,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刘绍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先明,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绍高支付货款11324元,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绍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祥展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1365.54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