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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彭忠海与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忠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号附*号***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322-4。法定代表人:谢光宇,董事长。上诉人彭忠海与被上诉人重庆平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巴法民初字第03516号民事判决,彭忠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向上诉人彭忠海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5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彭忠海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忠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