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法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永辉与蔡温、蔡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辉,蔡温,蔡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辉,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普洱市人,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普洱市。被执行人蔡温,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三家村曼卖河社人,文盲,务农农民,现住普洱市。被执行人蔡金伟,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三家村曼卖河社人,初中文化,务农农民,现住普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温、蔡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4062.50元、执行费711.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承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正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