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振新与李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新,李成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王振新,男,生于1950年5月1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郝健,男,生于1963年5月19日,汉族,济南长清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李成祥,男,生于1971年3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新与被告李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王振新以与被告李成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新负担。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