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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志方与张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方,张德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王志方。被告张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方与被告张德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