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美与被告魏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魏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xx。被告:魏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魏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应收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晓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