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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美与被告魏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魏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初字第91号原告:王xx。被告:魏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魏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应收75元,由原告王xx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晓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