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思县水果开发联合公司与刘壁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94号原告上思县水果开发联合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西华路。被告刘壁干,成年。原告上思县水果开发联合公司诉被告刘壁干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上思县水果开发联合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思县水果开发联合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思县水果开发联合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思县水果开发联合公司负担。审判员许冠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凌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