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丙、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朱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09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住仙游县。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甲之祖父。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甲之父。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原告王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朱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秋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楚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