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法执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欧阳齐初3与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齐初,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445-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齐初。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法定代表人谢平贤,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以谢平贤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款141569.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