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西民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西民保字第53-2号申请人邵某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辽西民保字第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邵某某自愿撤销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辽源市**厂**分厂**资金**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