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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西民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王某某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西民保字第53-2号申请人邵某某,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辽西民保字第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邵某某自愿撤销诉前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辽源市**厂**分厂**资金**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