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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禤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禤某。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禤某诉被告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禤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李玮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覃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