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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莫显伟与李国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显伟,李国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09号原告莫显伟,男,汉族,住所广东省广宁县。公民身份号码×××2012。被告李国胜,男,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民身份号码×××2254。系佛山市禅城区瑶芳美容院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成美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广东省连州市连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显伟诉被告李国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显伟撤回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88元,由原告莫显伟负担。审判员  伍尚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