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初字第00007-1号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柴大森,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亿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中所涉标的物混凝土是用于在建古井产业园4.5号培曲房工程建设上,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亳州市,因此,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青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