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唐向荣与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向荣,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36号请求人:唐向荣。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郑少梅,总经理。请求人唐向荣因与被请求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需要,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请求人所有的“福来登156”轮船舶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唐向荣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唐向荣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被请求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福来登156”轮船舶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提取或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2月8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任妮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褚 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