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程建年与刘成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年,刘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2264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年。被执行人刘成友。程建年与刘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泰虹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00元。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元月6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已经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100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虹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丁新春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洁 来源:百度“”